华州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华(huà)州,中国古代行政区划名,在今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境内及周边地区,因州境内有华山而得名,辖境屡有变化。华州前据华山,后临泾渭,左控潼关,右阻蓝田关,历为关中军事重地。北魏华太和十一年(487年)置华州,治李润堡(今陕西蒲城县东北)。永平三年(510年),华州移治华阴县(当时的华阴县治所在今陕西大荔县)。辖境相当于今陕西省黄河以西,黄龙县以南,蒲城县、华县及以东,华山以北地区。西魏废帝二年(553年)华州改名同州,废帝三年(554年)改东雍州为华州,治郑县(今陕西华州),华州领华山郡、白水郡。隋朝时,开皇三年(583)废华山郡,大业三年(607)废华州。义宁元年(617)割京兆郡之郑县、华阴,复置华山郡。唐朝时,武德元年(618)改华山郡为华州,割雍州渭南县来属,武德五年(622)渭南县复隶雍州。垂拱元年(685)割同州下邽县(今临渭区渭河以北)来属,华州辖郑县、华阴(包括潼关)、下邽3县,州治在郑县。垂拱二年(686)改华州为太州,神龙元年(705)复华州旧名,天宝元年(742)华州改为华阴郡,乾元元年(758)复称华州,上元二年(761)再次更名为太州,宝应元年(762)复华州旧称,乾宁四年(897)华州升为兴德府,天祐三年(906)又改为华州。唐时,郑县治所在今华县城西,华州治所于永泰元年(765)后在今华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