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州企业债务:股东责任、催收要点与转让条件解析

一、企业负债时股东应承担何种责任

公司出现欠款情况,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如下: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度为限度,对公司承担责任;
  1.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数量为界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1. 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需在尚未缴纳的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通常情形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债务理应由公司自身承担,股东一般不会承担公司债务。这是因为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需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足额缴纳出资从而获取股权。当股东全额完成出资义务后,其责任实际上已履行完毕。此后,公司债务由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与股东并无关联。

二、公司债务催收需关注哪些法律要点?

在公司追讨债务过程中,应当留意以下法律问题:
  1. 债权必须真实存在且具备合法效力;
  1. 注重留存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类证据;
  1. 积极查询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1. 严格关注诉讼时效,避免超期,同时保留好催收记录与证据,必要时可作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1. 若债务存在担保,需在担保期限内主张相关权益 。

三、公司债务能否进行转让

公司债务是可以转让的,但需满足以下条件:该债务是合法有效存续、且能够进行转让的债务;债务人与受让方就债务转让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债务人获得了债权人的同意。

华(huà)州,中国古代行政区划名,在今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境内及周边地区,因州境内有华山而得名,辖境屡有变化。华州前据华山,后临泾渭,左控潼关,右阻蓝田关,历为关中军事重地。北魏华太和十一年(487年)置华州,治李润堡(今陕西蒲城县东北)。永平三年(510年),华州移治华阴县(当时的华阴县治所在今陕西大荔县)。辖境相当于今陕西省黄河以西,黄龙县以南,蒲城县、华县及以东,华山以北地区。西魏废帝二年(553年)华州改名同州,废帝三年(554年)改东雍州为华州,治郑县(今陕西华州),华州领华山郡、白水郡。隋朝时,开皇三年(583)废华山郡,大业三年(607)废华州。义宁元年(617)割京兆郡之郑县、华阴,复置华山郡。唐朝时,武德元年(618)改华山郡为华州,割雍州渭南县来属,武德五年(622)渭南县复隶雍州。垂拱元年(685)割同州下邽县(今临渭区渭河以北)来属,华州辖郑县、华阴(包括潼关)、下邽3县,州治在郑县。垂拱二年(686)改华州为太州,神龙元年(705)复华州旧名,天宝元年(742)华州改为华阴郡,乾元元年(758)复称华州,上元二年(761)再次更名为太州,宝应元年(762)复华州旧称,乾宁四年(897)华州升为兴德府,天祐三年(906)又改为华州。唐时,郑县治所在今华县城西,华州治所于永泰元年(765)后在今华县城。